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研、教研项目规范管理,确保研究经费有效使用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、教研项目含校级项目。其中,校级项目范围除包含一般科研、教研项目外,还包括重点(特色)专业建设项目和精品课程建设项目。
第二章 项目申报
第三条 每年组织立项一次,一般在下半年,具体时间以当年教务处发放的申报指南为准。
第四条 由个人提出申报,每人每年限报一项,项目组成人员不得超过5人。
第五条 尚未完成以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新项目。被撤销项目或项目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,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。
第六条 申报者填报《立项申请书》,在申报项目截止日期前将申请书上报所属部门。
第七条 校级立项原则为“成果转化”原则:项目成果易于向社会服务或教学应用转化;“成果培育”原则:通过培育易于成功申报纵向项目。
第三章 立项评审
第八条 评审步骤
1.部门审查
申报者所属部门就项目负责人科研能力、项目研究预期成果的应用价值、申报者的工作稳定性及填报内容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查,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将通过部门审查的申报材料送报教务处,过期不予受理。
2.教务处审查
教务处对各部门报送材料进行形式审查,包括对申报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审查;对申报项目参与人的结构审查;对申报项目填写内容的规范性、完整性审查;以及审查项目内容是否符合学校立项原则等。
3.教研督导质管办及专家审查
教研督导质管办组织相关学科(专业)评审人员和校外专家,依据“成果转化”和“成果培育”原则对各项目的创新性、针对性、实用性;经费预算的合理性;申报者及项目组成员是否具备研究该项目的基础;预期研究成果的推广性和对教学的促进性等方面写出评审意见。专家评审采用书面评审方式产生初评结果。
4.校长办公会批准立项
经校长办公会研讨批准,由学校正式行文批准立项。
第四章 项目管理
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实施。项目下达后3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开题,并提交开题报告。一年内接受中期检查(对于重点(特色)专业建设项目还要接受年度检查),项目负责人填写“中期检查报告”(重点专业还包括“年度检查报告”),附上佐证材料,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交教务处。
第十条 项目必须按期完成。需要延期,或需变更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内容的,项目负责人要填写《项目变更申请表》。
第五章 结项验收
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填写《项目结项验收登记表》,并连同以下材料报送教务处。(1)项目结题报告书;(2)项目成果佐证材料:包括已出版的专著;已发表的论文复印件(含期刊封面和版权页、目录及论文全文和被引用证明,以及支撑重点专业验收标准的佐证材料);(3)调查报告;(4)试验记录、测试记录、数据、图片。
第十二条 教研督导质管办将组织学科(专业)专家对结项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制作类项目进行现场测试验收。
第十三条 依据《项目立项申请书》承诺的预期研究成果及相关技术指标进行验收。结项结论有:通过验收、需要复议和不通过验收。项目负责人须在教务处发出复议通知3个月内重新提出结项申请,再次进行验收。每年学校发文公布一次结项情况。
第六章 项目奖励与处罚
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对科研项目成果进行相应奖励,原则上不先划拨经费,实行“以奖代补”原则。
第十五条 对于校级项目,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做撤销项目处理:(1)逾期不申请延期,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者;(2)两次结项验收未获通过者。
第七章 经费管理
第十六条 学校教研督导质管办对项目经费实行专项统筹管理,对于确需报销的费用,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执行。
第十七条 差旅费、会议费按学校标准规定执行。
第十八条 报销图书资料费,由项目负责人凭发票和图书资料到学校图书馆办理入库手续,图书馆负责人在发票上签名确认。
第十九条 报销办公设备费,所购置设备纳入学校资产,办公设备负责人在发票上签名确认。
第二十条 若项目需购置实验设备,则费用从项目所在系实验设备经费中支出。
第二十一条 凡是用学校科研经费购买的设备、图书等物品的所有权均归学校所有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,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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